汇款交易

REMITTANCE

汇款交易协议

 

甲方:通过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汇款交易的投资者

乙方: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或“本公司”)

 

本协议中乙方免责条款用加粗字体表示,建议甲方充分了解网上交易的风险及本协议免责条款含义,谨慎考虑以决定是否选择网上交易及签订本协议。

为更好地给甲方提供优质服务,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通过乙方网上交易系统办理乙方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网上直销汇款交易业务达成以下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本协议为《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网上交易协议》之补充与该服务协议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与该协议存在冲突的,应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本协议未尽事宜参照该协议条款执行。

第一条、业务规则

网上直销汇款交易业务的开通、变更、认/申购申请、资金汇款、资金清退等业务需依据《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汇款交易业务规则》办理。

第二条、提示条款

1.甲方开立的交易账户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应处于正常交易状态。

2.投资者采用汇款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交易时,认/申购基金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手续费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投资者通过银行进行转账汇款时,汇款资金可能为非实时到账,尤其是跨行及异地转账时资金到账时间可能会延迟从而致使交易申请时间延迟,本公司对投资者转账汇款的到账时间不负担保责任,敬请投资者了解汇款银行款项汇出及在途时间,提前安排转账汇款并关注资金汇至本公司指定收款账户的时间。

4.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认/申购申请时,如选择汇款交易的资金方式,需自行将足额认/申购资金转账汇款至本公司指定收款账户。认/申购申请的有效性以足额资金汇至本公司指定收款账户的时间为准,资金到账截止时间前到账的申请视为有效申请。

5.甲方网上远程下达的委托,以乙方的系统记录为准。

6.网上直销汇款交易业务的基金认/申购费率,以乙方最新的相关公告或公示为准。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清楚地了解乙方有关业务规则披露的风险及其他使用网上交易可能遭受的风险,并自愿承担该种风险而导致的损失。

2.甲方在签订本协议之前,已经详细阅读了本协议包括乙方免责条款在内的所有条款,并已准确理解其含义。

3.甲方确认已详细阅读并理解乙方所募集、管理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及《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业务规则》《基金网上直销汇款交易业务规则》《网上交易服务协议》及本协议书的所有内容,并同意接受上述所有内容。甲方明白投资于基金的风险,自愿通过乙方的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业务,承诺上述业务视同甲方亲临乙方柜台办理。

4.甲方保证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如有变化,甲方应及时变更相关资料。因甲方未能及时变更有关资料所可能导致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须承担因提供不真实、错误或无效信息而导致的一切责任,包括对乙方或任何第三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并愿意受本协议的相关条款的约束。

2.乙方提供的网上交易系统的系统安全、数据备份和故障恢复手段符合监管机关的规定。

3.乙方对甲方的网上交易相关电子数据进行保留并作为甲方交易行为的证明。乙方对甲方的委托资料、委托事项和密码负有保密义务,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透露甲方在乙方登记的任何资料。但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有关司法机关、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供甲方的有关资料和乙方用于公司内部用途不在此限。

4.乙方应为甲方通过乙方直销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汇款支付业务提供业务规则,具体规则公示于乙方的网站。

5.乙方对本协议拥有最终解释权。

第五条、免责条款:

因下列情形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1.法律和政策重大变化或乙方不可预测和不可控制因素导致的突发事件;

2.投资者进行网上交易,应采用本公司认可的资金结算途径和结算方式。资金结算以指定银行的资金转账确认明细单为准。如因银行等外部系统原因造成交易无效的情况,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3.因通讯、网络中断、堵塞等情况致使通过约定的委托手段无法下达申请时;

4.因甲方设备或通讯故障或设备未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致使乙方未能按时收到或者收取甲方的申请信息不完整;

5.因甲方原因导致交易密码泄露或遗失,由此导致甲方损失的;

6.因甲方办理网上交易的银行卡发生银行账号丢失或销户等情况,未及时通过乙方网站变更银行卡号,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

7.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乙方免责事项。

第六条、协议生效及变更:

1.乙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在不损害甲方利益的前提下,单方修改或增补本协议并公告于乙方的网站及营业场所或以其他乙方认为合理可行的方式通知甲方。

2.除第1款所述单方修改的情形外,乙方拟对本协议进行的修改内容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公告于乙方的网站及营业场所或以其他乙方认为合理可行的方式通知。甲方在修改通知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乙方将视同已经得到甲方的认可,修改相应生效。如甲方不接受乙方对本协议的修改,应当自修改通知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采用其它方式办理基金交易业务。

3.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和其他乙方和甲方应共同遵守的文件发生修订,本协议与之不相适应的内容及条款自行失效,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

4.本协议在甲、乙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在下述情况之一发生时终止:

  1. 双方签订书面协议同意终止。

  2. 甲方通过汇款交易方式认/申购的基金的基金合同终止。

  3. 甲方死亡或双方之一已不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4. 甲方撤销直销交易账户或基金账户。

  5. 甲方通过柜台或网上方式取消网上交易。

  6. 乙方不作为甲方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所指向的基金或甲方所持有的基金的管理人。

  7. 因不可抗力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8. 一方违约,另一方书面通知对方提出终止本协议。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有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按照该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